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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介绍

Chamber of Commerce

您现在的位置:  江苏省广西商会 商会介绍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江苏省广西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商会的名称是 江苏省广西商会

第二条 商会是由 广西在江苏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在江苏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经济服务类组织和机构,以及在广西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人士在江苏兴办各类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实现“中国梦”的远大理想,本着和谐、诚信、发展、共赢的理念,加强在苏桂商的合作与交流,密切企业和政府的联系,服务于广西企业和会员,维护在苏桂商合法权益,促进苏、桂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搭建广西在苏企业和会员的交流合作平台,实行资源互补,创造机遇,联手互动,共同发展。开发和利用江苏与广西两地的有效资源,为苏、桂两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  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商会与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 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七 商会的住所是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长亭街9号俊杰科创大厦707A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和谐共赢,创新自律,为江苏和广西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协助政府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引导与支持会员在苏与各地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当好苏、桂两地工商界交流的桥梁和纽带,并积极参与苏桂两地经济建设,促进桂苏两地经贸往来与经济协作交流,为苏桂两地经济建设服务。

(三)积极向有关政府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会员与江苏省政府机构之间提供交流渠道,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倡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和法律援助;协助调解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商会、单位之间的分歧和争议。

(五)为会员建立信息平台和宣传服务窗口,为会员经营活动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政企沟通等帮助,促进各会员与江苏企业以及其他各地的商业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活动,有效利用资源,拓宽合作渠道,共谋发展。

(六)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管理,积极组织展销会、交流会等经贸活动,为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七)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促进会员与当地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商会的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各地商业、企业之间建立友好往来关系,增进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第三章

第九 本商会的会员为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一)单位会员 广西籍(含在广西工作、生活、学习)在苏投资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广西驻苏的各类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及其依法在江苏省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以及在广西生活或工作过的人士在苏创办的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广西籍且在江苏工作或生活的人士,或曾在广西工作或生活过,且现在江苏工作或生活的人士,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十 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第十一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商会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 会员大会每 3 年召开1次。本商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 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 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1/3

第二十二 本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商会会员。

(二)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三)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商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 理事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 3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负责人

第二十九 本商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监事会

第三十四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商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3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 商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 本商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商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 本商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 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商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 本商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 本商会按照《社会商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 本商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 本商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商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八章

第五十二 本章程经 2019 12 21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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